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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建忠、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忠,唐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076号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林。被告:黄建忠,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唐秀英,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建忠、唐秀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飞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忠、被告唐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建忠、被告唐秀英的起诉。审判员  谢飞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