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乔小虎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5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小虎,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暂住本市。2001年5月2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2月12日释放。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建军,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虎犯窝藏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高某(另案处理)携带打火机汽油、棉纱等引火物至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32号大众机械厂西小区内,将王某1停放在该小区30号楼前的×××东风日产逍客车点燃,高某面部被烧伤。作案后,高某逃离现场后在本市万柏林区彭村与被告人乔小虎见面。被告人乔小虎明知高某有违法犯罪行为,仍将高某送至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给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为高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提供帮助。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乔小虎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小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乔小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小虎是在侦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供述的窝藏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高某(另案处理)携带打火机汽油、棉纱等引火物至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大众机械厂西小区内,将王某1停放在该小区30号楼前的×××东风日产逍客轿车点燃,高某面部被烧伤。作案后,高某逃离现场去本市万柏林区彭村找到其老乡被告人乔小虎,谎称偷东西时不小心点着汽油烧伤了脸,让被告人乔小虎帮忙送其去医院治疗。被告人乔小虎明知高某有违法犯罪行为,仍将高某送至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给高燕勤支付住院费2000元,给付现金6000元,为高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万柏林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2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王某1报警称其于2012年6月29日停放在小井峪的汽车被他人纵火致使汽车燃烧。民警将纵火人高某抓获,其对纵火事实供认。并交待作案后是乔小虎将其送往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并给其付了医疗费。2013年3月23日,民警给乔小虎打电话让其来刑警队核实送高某去医院治疗的有关情况。2013年3月25日乔小虎来队里交待了其送高某去医院治疗的事实,后乔小虎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29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万柏林区小井峪街一小区内将一辆车牌号为×××号×××的汽车放火烧毁。我的脸也被烧伤了,之后我打车后北屯,步行到了乔小虎家门口等了一会儿,乔小虎开门见了我,问我脸上怎么回事,我告诉他是偷东西不小心点着汽油了,把脸烧伤了。乔小虎让我赶紧去医院,我说不能在太原的医院治疗,他就找车把我送到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我身上没有钱,乔小虎给我交了医院费后,又给了我6000元就离开了。证人乔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29日早晨6时许,老六(即乔小虎)给我打电话,说要租用我的车,我开车去了他家门口,看到老六和一名男子站着,那名男子好像被烧伤了。之后老六和那名男子上了我的车,老六说回临县老家,我就开车拉他们往临县走,到了临县那名男子说不回家,怕家里人骂,老六让我开车去了榆林的一家医院,我们把那个人送去医院,那个人住院后我们就走了,老六给了我1500元租车费。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我去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陪护过高某,他给我打电话说干活时被电焊烧伤了,每天需要人帮助往脸上抹药,我正好没活干就去陪护他了,到7月份我俩一起出的院,坐大巴回到了临县。3.辨认笔录,证实经高燕勤辨认,送其去医院的人系被告人乔小虎。4.被告人乔小虎身份证明。5.被告人乔小虎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乔小虎2001年5月2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2月12日释放。6.高燕勤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病历。7.被告人乔小虎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3日,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了解高某案件的情况,我就到了刑警队。2012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5、6点左右,我准备去干活时一出门碰上高某在我家门口,我看到他脸上被烧伤了,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偷东西时不小心被点燃的东西烧伤了,我让他去医院治疗,他说不敢在太原治疗,让我送他回临县老家。之后我雇了乔某的汽车拉上高某往临县走,到了临县高某说怕被他父母知道骂他,我就又送他去了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到了医院我给他办了住院手续,交了2000元住院费,又给了他6000元作为后期治疗费用,然后我离开了。高某的脸怎么烧伤的我不知道,他告诉我说是偷东西时不小心烧伤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小虎明知高某实施犯罪时被烧伤仍送其去医院治疗,为其提供住院费及现金,帮助其逃匿,被告人乔小虎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小虎在司法机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小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小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