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遵化镇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傅春奎,总经理。被执行人遵化镇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侯立民,社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遵化镇经济联合社债务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8日作出的(2003)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指定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9.8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10725元,执行费253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