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295-1号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德龙,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沈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42元,减半收取26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1721元,由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郗富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