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德分与田维才,张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分,田维才,张洪英,文启秀,田海峰,田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唐德分,女,生于1952年7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田维才,男,生于1941年9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洪英,女,生于1941年11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文启秀,女,生于1965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田海峰,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田玉林,男,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唐德分与被告田维才、张洪英、文启秀、田海峰、田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德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唐德分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德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