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年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年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04号罪犯王年君,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王年君因犯盗窃罪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田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王年君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淮刑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年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年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9月表扬,2012年4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年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年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至2019年元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