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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诉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陈伟,刘明书,张多妹,黄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被告陈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农民。被告刘明书,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被告张多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被告黄巍,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陈伟、刘明书、张多妹、黄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诉讼费后,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丽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人民陪审员  易小莲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