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罗小梅、罗健与谢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梅,罗健,谢胜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4号原告罗小梅,女,生于1984年7月30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原告罗健,男,生于2005年9月28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法定代理人罗小梅(系原告罗健之母),女,住平武县水晶镇。被告谢胜兵,男,生于1976年5月9日,汉族,住江油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梅、罗健与被告谢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原告罗小梅、罗健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胜兵应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领取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款13512.3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罗小梅、罗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胜兵应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领取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款13512.3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