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侯建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国,见莹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国,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执行人:见莹雪,1989年5月12日,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见莹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建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侯建国如发现被执行人见莹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