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强与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54号原告李强。被告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仕虎。原告李强诉被告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2年6月20日,被告公司的员工郑来宏要求原告给其拉豆浆,约定一车运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共3车、装车费1,745元、搬仓库费用每天900元、共13天计11,700元,三项合计16,445元。8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16,445元,承诺先付6,445元,下次再付10,000元,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445元。原告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16,445元;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档案机读材料,证明双方主体资格。被告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以及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送豆浆等,2012年8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16,44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运费,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运费的民事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另被告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强运费16,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上海伟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青峰代理审判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燕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