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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邹某甲、邹某乙等与邹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邹某甲,xxxx年xx月生。原告邹某乙,xxxx年xx月生。被告邹某丙,xxxx年xx月生。原告邹某甲、邹某乙诉被告邹某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到山林权属问题,原告遂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侵权纠纷涉及到山林权属问题,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甲、邹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银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