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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宋汉洲诉郝庆军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汉州,郝庆军,东明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9号申请人宋汉州,男,1958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郝庆军,男,42岁,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J21**/鲁RJ3**挂号重型罐车驾驶员。被申请人东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向阳路南段199号,系RJ2186/鲁RJ3**挂号重型罐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日19时许,郝庆军驾驶登记车主为东明县运输公司的鲁RJ21**/鲁RJ3**挂号重型罐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106国道625km+50m时撞住同方向宋汉洲驾驶的三轮汽车,之后又与对方向王民生驾驶的豫K888**号重型罐车相撞,造成郝庆军、宋汉洲、王民生受伤,三车及路边两棵树、存放的木板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郝庆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汉洲、王民生、王双印无责任。申请人宋汉洲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郝庆军驾驶登记车主为东明县运输公司的RJ2186/鲁RJ3**挂号重型罐车,申请人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汉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郝庆军驾驶登记车主为东明县运输公司的RJ2186/鲁RJ3**挂号重型罐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