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今日视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建国,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耀枢,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日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咏祥。委托代理人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广告发布费13333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3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3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被执行人负担300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日视野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133333元、利息、逾期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格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