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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唐春华与杨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华,杨德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唐春华。被告杨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华诉被告杨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华撤回对被告杨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