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唐春华与杨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华,杨德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唐春华。被告杨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华诉被告杨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华撤回对被告杨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