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西谷与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谷,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张西谷,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1004室。法定代表人:王位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谷与被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谷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张西谷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西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