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宝仁、苏俊华、刘佃英、刘秀丽、刘明慧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仁,苏俊华,刘佃英,刘秀丽,刘明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宝仁,男,1945年12月1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苏俊华,女,1946年12月1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佃英,女,1974年12月15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秀丽,女,1997年12月6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原告刘明慧,女,2006年12月31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刘佃英,系原告刘秀丽、刘明慧母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仁、苏俊华、刘佃英、刘秀丽、刘明慧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仁、苏俊华、刘佃英、刘秀丽、刘明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