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思勤与卢世堂,谭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勤,卢世堂,谭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杨思勤。委托代理人陈宽明。被告卢世堂。被告谭发芝。原告杨思勤与被告卢世堂、谭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思勤及委托代理人陈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世堂、谭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思勤诉称,2011年6月27日,被告卢世堂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第二被告担保,借款60天。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卢世堂、谭发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卢世堂向原告杨思勤借款3万元,谭发芝作为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乙方借款人卢世堂因购货需要,向原告杨思勤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止,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1000元计算。保证人谭发芝,保证期限至本合同项下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出借人杨思勤、借款人卢世堂、担保人谭发芝签名捺印”。2012年6月27日借款人卢世堂、担保人谭发芝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思勤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日期2011年6月27日到2011年8月26日。出借人杨思勤、借款人卢世堂、担保人谭发芝签名捺印”。因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超过部分应依法予以调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款合同、借款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世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思勤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谭发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150元。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冯尊裕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人民陪审员 郁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