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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7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