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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特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肖某申请宣告汪某公民失踪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汪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98号申请人肖某,女,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人肖以兵,男,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的祖父。被申请人汪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肖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称肖卫忠、汪某系其父母,汪某与肖卫忠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肖卫忠于2001年12月14日因车祸去世,汪某于2002年7月10日生下申请人肖某。被申请人汪某于2003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自此申请人肖某便随祖父母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汪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汪某于2000年12月与肖卫忠登记结婚,汪某怀孕不久后,肖卫忠便于2001年12月14日因车祸去世,祁阳县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注销了其户口,汪某于2002年7月10日生下申请人肖某。2003年4月被申请人汪某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信。自此申请人肖某便随祖父母生活。申请人肖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某公民失踪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汪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汪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某自2003年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肖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汪某失踪,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申请人汪某无财产,故无需指定其财产代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汪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