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86号原告洪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潘岁来,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洪某某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