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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与隋爱国、孙希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隋爱国,孙希平,袁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104号甲。被执行人隋爱国。被执行人孙希平。被执行人袁宗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隋爱国、孙希平、袁宗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