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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乐,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孙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295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载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224400元、违约金140000元,合计执行4364400元(截止到2013年11月19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46044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0日利息、违约金为2577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21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1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袁堂林送审时间:2013.12.11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孙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双柏街3-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812064033。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座506-509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29544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224400元、违约金140000元(截止到2013年11月19日止),承担执行费460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编号为P(2010)490号土地为被执行人投资在建的珞南雅居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5561.40平方米,其合同编号(部分)为:120343553、120343984、120344143、120344198、120343552、120343628、120343636、120343635、120343982、120344181、120343506、120344491、120343837、120343503、120344240、120344540、120343835、120344200、120344536、120342711、120343631、120343979、120343980、120343551、120343558、120344538、120344554、120346285、120349467、120344179、120344197、120344280、120344490、120344556、120344241、120344541、120344621、120349840、120344281、120349468、120343505、120343557、120344141、120344142、120344183、120344204、120344238、120344286,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上述编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编号为P(2010)490号土地投资在建的珞南雅居商品房,其合同编号分别为:120343553、120343984、120344143、120344198、120343552、120343628、120343636、120343635、120343982、120344181、120343506、120344491、120343837、120343503、120344240、120344540、120343835、120344200、120344536、120342711、120343631、120343979、120343980、120343551、120343558、120344538、120344554、120346285、120349467、120344179、120344197、120344280、120344490、120344556、120344241、120344541、120344621、120349840、120344281、120349468、120343505、120343557、120344141、120344142、120344183、120344204、120344238、120344286号在建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毕虹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2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袁堂林送审时间:2013.12.11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孙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双柏街3-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812064033。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座506-509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29544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224400元、违约金140000元,合计执行4364400元(截止到2013年11月19日止),承担执行费46044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0日利息、违约金为2577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鄂A×××××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系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VE3**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毕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