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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877-4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秀芳、王晓华、张玉娥、唐奉霞、闫振奎、田爱诚、刘冬梅、刘相波、王兰英、刘立超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芳、王晓华、张玉娥、唐奉霞、闫振奎、田爱诚、刘冬梅、刘相波、王兰英、刘立超,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877-488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芳、王晓华、张玉娥、唐奉霞、闫振奎、田爱诚、刘冬梅、刘相波、王兰英、刘立超。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323-9。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364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事项为:分别支付人民币(3168、3168、3168、3168、3168、3168、3168、2280、2280、316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后,按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案款发放。案件执行费各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仲案字第3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