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凤兰、刘艳、刘佳琪与被执行人王殿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兰,刘艳,刘佳琪,王殿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于凤兰,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刘艳,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刘佳琪,住桦甸市。被执行人王殿旭。申请执行人于凤兰、刘艳、刘佳琪与被执行人王殿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殿旭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有应收材料款196704元,已汇至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执行款。因被执行人王殿旭在押,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3)吉中刑初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