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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宝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白保国、卢治超、白天明、马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留,该公司员工。被告白保国,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治超,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天明,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昌平,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白保国、卢治超、白天明、马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