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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炜祥与纪福应、戴美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祥,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810号原告刘炜祥。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纪福应。被告戴美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炜祥与被告纪福应、戴美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刘炜祥负担。审 判 长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谢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