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炜祥与纪福应、戴美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祥,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810号原告刘炜祥。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纪福应。被告戴美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炜祥与被告纪福应、戴美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刘炜祥负担。审 判 长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谢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