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秋惠与王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惠,王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杨秋惠,女,汉族。被告王铜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秋惠与被告王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秋惠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