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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秋惠与王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惠,王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杨秋惠,女,汉族。被告王铜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秋惠与被告王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秋惠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