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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刚,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1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C块香榭丽舍26号楼。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刚。被告: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4-5-2号。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刚、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暂时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