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玉宝与周依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宝,周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保字第059-1号原告林玉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单强,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依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宝与被告周依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宝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周依妹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号房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部分。基于以上保全申请,原告林玉宝提供如下担保:登记于林玉标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某某公司内某某单元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榕房S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中私有面积为56.63平方米、共有面积为4.88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林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登记在被告周依妹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号房屋现已被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林玉标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某某公司内某某单元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榕房S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中私有面积为56.63平方米、共有面积为4.88平方米);二、查封登记于被告周依妹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中相当于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愈海人民陪审员 吴国兴人民陪审员 吴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婧婧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