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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罗正杨,徐双卫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杨,徐双卫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6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正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号(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被告人自报)。被告人徐双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赵南村*组(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被告人自报)。以上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经密谋后由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罗去到本市万江区市汽车总站旁边的义乌小商品城对面公交站台人行道处,见被害人杨艳拿着一个挂包经过,徐便驾车尾随并靠近,然后罗趁杨不备从后将杨的挂包(内有价值3040元的iXXXXX4S手机一台、现金约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抢走。2013年6月20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在厚街镇太阳城附近一出租屋将徐双卫抓获,在厚街镇三屯社区企沙路9号402房将罗正杨抓获并在罗身上缴回杨艳被抢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赃物手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入所健康检查表、手机包装盒及发票照片、说明材料,审讯录像,证人某某威、陈友丽的证言,被害人杨艳的陈述,被告人徐双卫、罗正杨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抢夺罪对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双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正杨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罗正杨判处九个月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双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罗正杨、徐双卫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正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徐双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沛雄(附页)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