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浏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某,胡某经妻弟介绍与刘某某相识,后多次发生花炮购销业务往来。2012年5月11日,刘某某购买胡某生产的笛音雷花炮折货款134122元,同年10月4日,刘某某再次购买胡某生产的笛音雷花炮折货款135762元,除支付部分货款计12000元外,刘某某欠付花炮货款257884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刘某某提出其系山西长子西街鞭炮经营部承包人陈晚安、陶某某手下的打工人员,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某购得胡某供应的花炮后,应当及时给付货款,现逾期未付,已构成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胡某提出要求刘某某给付所欠货款的请求有理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刘某某提出其本人系山西长子西街鞭炮经营部承包人陈晚安、陶某某手下的打工人员,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该院判决:刘某某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花炮货款257884元。刘某某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当事人;胡某在原审提交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均为“山西长子公司”,即山西省长子县供销社烟花爆竹经理部(以下简称“山西长子公司”),刘某某仅在经手人处签字。可见,该案所涉花炮购销业务往来中,买方是“山西长子公司”,而非刘某某。“山西长子公司”作为该案所涉买卖合同当事人,与该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2、原审判决认定主体资格错误,刘某某收货是其从事雇佣合同的工作内容,其并不具备花炮购买方的身份;3、原审判决认定债务数额错误,“山西长子公司”实欠胡某货款120523元。综上所述,希望二审法院查某事实,予以改判。胡某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充分尊重了刘良甲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和遗漏当事人;1、原审法院给予了刘某某充足的举证时间,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消极责任;2、胡某根据刘某某要求在送货单上填写的“山西长子公司”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只有收货人刘良甲身份是真实的,刘某某在原审开庭时对其签收货物的情况已经予以认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刘良乙收货是其从事雇佣活动,缺乏证据证明;三、刘某某否认其欠款金额的理由不成立。刘某某在否认借款金额时,使用的是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故于理无据。综上,原审法院查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某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关于收货方身份的认定。刘某某上诉称,该案所涉花炮购销业务往来中,收货单位是“山西长子公司”,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重要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的业务往来凭条送货单上仅有刘某某个人的签名,未加盖“山西长子公司”公章,刘良乙其与陈晚安、陶治兵合伙承包经营“山西长子公司”,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业务系“山西长子公司”的合伙业务。故胡某要求刘某某给付所欠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二、关于货款金额的认定。刘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债务数额错误,“山西长子公司”实欠胡某货款120523元,并提供“往来账目单”、“交易日志登记簿”等证据予以佐证,但该系列证据均未经双方签字认可,且胡某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宁审 判 员 刘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