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章银根、章华与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银根,章华,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银根。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聪。再审申请人章银根、章华与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成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银根、章华申请再审称:(一)其与赞成物业并未签订所谓的2009年7月15日物业服务协议。2013年3月初,一审法官陈佳佳和朱光明叫其在物业协议上签字,方才形成2009年7月15日物业服务协议。(二)赞成物业未能提供安全、合格的物业服务。赞成物业擅自拆除丝网减压阀导致案涉房屋水管堵塞,在赞成物业未能改进服务赔偿损失前,章银根和章华有理由拒付物业费。原审中水管专业人员和物业人员经查看,已经确认了案涉房屋厨房放不出水的原因是物业擅自拆除丝网减压阀引起水管堵塞。(三)原判在其提出反诉请求,且反诉与原诉相关联情况下,判决其另行起诉,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章银根、章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审理时,章银根与章华对于赞成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协议落款处的签名并无异议。章银根与章华在二审和申请再审时称该物业服务协议是2013年3月一审法官和书记员让其签字,既不符合常理,亦无相关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章银根与章华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和公共耗能等费用的,赞成物业可以要求章银根与章华支付。至于案涉房屋水管堵塞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已经明确章银根、章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本案不作评判。综上,章银根、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银根、章华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裕琨审 判 员 姚海涛助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