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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02陈×甲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陈×甲,男。委托代理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乙,女。委托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