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李迎春,法务人员。被告张小敏,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蛟停湖乡黄湾村委新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敏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小敏在立案调解阶段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费,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立案调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晓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