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青岛德施普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施普家庭用品有限公司,青岛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施普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华,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