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龙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龙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责人汪国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梅,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龙春梅,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龙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龙春梅的联系方式及住址不能对案件进行合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