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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旺与孙建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2002年3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组,系蟠龙镇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孙改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4日,地址同上,系原告张旺之母。被执行人孙建国,男,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组,系村民。张某与孙建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国银行存款15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