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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谭登华与被告陈文灏、尹海华、李伟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登华,陈文灏,李伟莲,尹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4号原告:谭登华,女。委托代理人胡海良,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灏,男。委托代理人李伟莲,系陈文灏母亲。被告:李伟莲,女。被告:尹海华,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太平洋大厦。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登华诉被告陈文灏、李伟莲、尹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将车主陈碧霞错误起诉为李伟莲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登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谭登华负担。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露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