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5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364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男,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南村某号。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不回家,亦不关心她的生活,她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2012年8月6日,她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前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因他身患乙肝疾病,婚后考虑到原告的身体健康,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这不代表他不关心原告。自上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后,他努力改善双方关系,现在他的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都有所好转,以后他会尽力照管好原告及其母亲的生活。现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初期双方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7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因被告患病及双方外出打工等原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12年春节,原、被告曾因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2012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被驳回。2012年10月双方曾见面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双方自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复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2012)长民初字第03813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因被告患病、家庭经济问题及其它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加之双方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表示其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都有所改善,以后会照顾好原告的生活,故原告应再给予被告一次和好之机。现原告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其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党某某要求与被告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