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胜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胜,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成胜,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成。申请执行人成胜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大路沈组土地一宗,拍卖款用于发放劳务工资后,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为5%,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柏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