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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传文,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行长。被告:梁东明,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