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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逯相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