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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石泉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泉,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张石泉。委托代理人吴伟涛。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泉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石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石泉负担。审判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红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