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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樊思瞳诉被告叶永涛、宝鸡市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思瞳,叶永涛,宝鸡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28号原告樊思瞳。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永涛。委托代理人叶延益,系被告之兄。被告宝鸡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刘新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亚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法定代表人范继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子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思瞳诉被告叶永涛、宝鸡市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思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思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思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樊思瞳承担。审判员  惠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