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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贾春英与王林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贾春英,女,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林亭,男,生于1956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贾春英与王林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贾春英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50型铲车一台予以扣押、拍卖,因铲车流拍,已作价抵偿部分债务(3746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9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