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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六娣、黄志明、何太彬,原审被告汪道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刘六娣,黄志明,何太彬,汪道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永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六娣,女,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明,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太彬,男,汉族,19****。原审被告汪道军,男,汉族,19****。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永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六娣、黄志明、何太彬,原审被告汪道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已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可能错列或漏列诉讼主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系因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永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9.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曹?新?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