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浔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丽清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清,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桂平××××××号。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日彰,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清及其辩护人梁日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丽清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6月份从网上购买了一套“蓝星手机下载”软件从互联网上下载淫秽电影到自己的电脑上,并存在该电脑新加的Q盘中。随后,被告人黄丽清利用一辆三轮车拉载该电脑和供电电池等物,到桂平市城区广场浔江电影院门口旁边设置摊点,为过路群众下载淫秽电影,并每部收取人民币1元的费用。2013年7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丽清在该处为蒋某某、陆某某下载完淫秽电影到其二人的手机卡上后,被接报前来的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并当场从被告人黄丽清手中扣押涉案电脑一套,在该电脑新加Q盘里发现可疑淫秽电影1567部,淫秽电影目录一本;从蒋某某、陆某某手中扣押手机卡各一张。经鉴定,从被告人黄丽清电脑提取的电影有1452部电影属淫秽电影,有115部电影属非法出版物;蒋某某手机内存卡有3部电影属淫秽电影;陆某某手机内存卡有1部电影属淫秽电影,另有一部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丽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桂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三份、鉴定结论通知书、黄丽清电脑内可疑淫秽电影清单、淫秽电影目录一本,证人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丽清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丽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丽清经营时间较短,仅贩卖了十多部淫秽电影,获得非法收益十多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丽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清以牟利为目的,把淫秽视频文件下载到其电脑里,再将所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他人的移动电话上,并向他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己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丽清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丽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