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与周振新、周水平、启东市华翔纸箱有限公司、南通振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启东市华翔纸箱有限公司,南通振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周振新,周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负责人蔡文斌。被告启东市华翔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水平。被告南通振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新。被告周振新。被告周水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与被告启东市华翔纸箱有限公司、南通振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周水平、周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二、解除对被告启东市华翔纸箱有限公司、南通振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周水平、周振新实施的保全措施。本案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褚文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