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浩焜与罗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浩焜,罗秀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浩焜,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山新,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卿,澳大利亚人。上诉人黄浩焜因与罗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浩焜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浩焜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浩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1.5元,本案公告费300元,均由黄浩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卓迪王嘉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