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曾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曾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8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55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士平,男,1963年9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2)徒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520元,申请执行费1065元,逾期付款利息22444.80元,合计101029.80元(自2010年9月1日起计算2013年7月19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78585元进行了提取。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余款暂时无法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志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2)徒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承龙 更多数据: